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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将得到土地、财税多种优惠  
     
  更新时间:2015-02-28 07:49:00 来源:乡村广播  
 
 
   

   2月26号,乡村广播接到德惠米沙子一位刘先生的咨询电话。他在电话中说:“他听说,2014年我省就出台了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政策,可几经查询,也没搞清楚,希望乡村广播能帮忙问问”。为了解开他的疑惑,乡村广播记者孟凌华专门采访了省民政厅厅长郑国君。请听报道:

   电话中,刘先生说,虽然自己一直很关注养老服务,可这政策的事在网上查来查去也没整明白:

   “听说现在政府鼓励大家办养老机构,有一定的政策,我不知道有什么优惠,请广播电台给咨询一下?”

   带着刘先生的问题,乡村广播记者专门采访了省民政厅厅长郑国君。他说,正像这位听众说的一样,2014年省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郑国君说:

   “从土地供应上,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土地供应上,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优先保障供应;再就是企业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并依法办理变更土地用途相关手续。2‘48在税费优惠上,免征养老机构提供养护服务的营业税;免征对符合条件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征收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征收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与土地供应和税费优惠相配套,我省为了保证让有养老需求的老人能够真正有能力选择机构服务的形式,还从省、市各级财政中划拨专款进行补贴。郑国君说:

   “在财政补贴上,一是新增床位补贴。从2014年开始,建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省级财政3000元补助,市(州)、县(市、区)也给予一定补贴。二是贫困老人入住机构补贴。按照失能、半失能,自理三类补贴,分别补助1200元, 2400元, 3600元。这个补贴是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50%。”


 
  编辑:吉林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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